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