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