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