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