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