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