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