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