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