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