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