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