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