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人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