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