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人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人车位、车库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施划的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用于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