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