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