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