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