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