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资格审查参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业主代表人选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