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以及标准,应当定期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