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