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
(九)监督广告、车位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使用情况;
(十)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