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分或者调整,并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