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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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