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本省施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制,提供覆盖城乡、均衡合理、普惠便利的有偿、低偿、无偿的社会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