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纳税人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费用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