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十八条有效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与服务规模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公示服务制度、服务流程以及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