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为职工群众、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