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