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