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薪酬福利管理、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业务,实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性、多元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共享用工、共享服务等新兴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