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面向未来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设基础学科、前沿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支持企业面向产业发展需求,联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