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和地质构造区域,有利用价值的矿泉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