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湿地等经营餐饮、烧烤等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开展野炊、露营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