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乌江流域依法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