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建立磷矿开采、磷化工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污许可双重控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