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乌江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乌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在乌江重点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收购、销售和加工乌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禁止在乌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