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乌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乌江流域各市州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乌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