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乌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