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处分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