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第一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应当共同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