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提出议案第十九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