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红线之间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换热站和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网及楼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建设,鼓励供热单位通过竞争参与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由其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的供热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设备质量,并与供热单位原有供热设施设备相匹配。

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已建成的换热站,具备条件的应予改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