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工作,按照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的供热参数等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