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列为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建立诚信档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