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高温等保护装置和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变卖共用供热设施及供热保护装置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