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检测档案,设专人登记用户测温申请、测温数据、未达标天数认定等有关信息,并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关凭证。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室温未达标用户退费;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