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条有效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范围,不得擅自转让供热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