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应当履行清洁义务,按照要求处置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等,保持各自住宅房前屋后、庭院等的环境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