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六条有效乡村生产生活垃圾由住(用)户及时清扫、定点放置,村(居)负责收集,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转运,县(市)负责处理。暂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偏远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